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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让无证驾驶者钻空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2:09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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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浙江义乌市交警在处理一起无照司机交通肇事逃逸案时遭遇尴尬。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后,交警只能根据新《交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肇事司机处以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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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法律,在绝大多数时使用“驾驶人”这个词语来指机动车辆驾驶者。凡是驾驶车辆的人都可以称为驾驶人,有执照的是合法驾驶人,无执照的是非法驾驶人。比如《交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用的就是驾驶人的概念。

  但是在《交法》第101条规定中,调整的对象却有了不同的变化。这一条没有使用驾驶人的概念,但是通过文字表述如“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们可以准确地推断出,本条罚则处罚的对象是有驾驶证者,因为“重新”两个字,就把无证驾车肇事逃逸者排除在“终生禁驾”之外了。

  凡是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人都应在“终生禁驾”的适用范围之内,只要他是“驾驶人”,无论是有证的,还是无证的。有证的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证,无证的终生不得考取驾证。《交法》关于“终生禁驾”规定是建立在常态的基础上,这是合理的,但是不应忽略了极个别的现象。无证驾车虽不是一种常态,但绝对不是没有。作为法律而言,虽不能天衣无缝,但也应力求严密。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对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新的说法,不能让他们轻易钻“终生禁驾”的空子。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30日文/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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