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路费按《行驶证》核定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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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6:08 新京报 | |||||||||
交通部印发治理超载车辆实施方案规定 本报讯 (记者刘洋) 昨日交通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就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期间规范收费、罚款行为等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
治超载只卸载不罚款 从今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凡超过《方案》前五条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各级交管部门必须对其实施卸载,直至符合标准后放行。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对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的,其他部门不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查处的,另一省(区、市)不再查处。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和指导,采取轴重与总重相结合、以轴重为主的方式计重收费。 按《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养路费 按照《方案》规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以前,对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确保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一致。对于养路费已经包缴的车辆,应退还2004年6月之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对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的养路费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者复驶申请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必要时,要增加服务窗口,延长服务工作时间。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申请的,要即时为车主办理车辆复驶手续,以确保集中治理期间的运力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