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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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08 每日新报 | |||||||||
今起执行新规保留 6项许可邓晶龙曲明 新报讯 【记者邓晶龙通讯员曲明】从今天起,本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 2004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经国务院确定,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市税务部门强调,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请税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许可;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