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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完善工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无论从劳动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政府公共管理学角度看,工资从来都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调节杠杆。尤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当“看不见的手”功能发挥不确定的时候,政府进行主动干预是一种客观要求

  据新华社6月27日报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发布北京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明确要求,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要保证其工资不低于北京市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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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月49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通知的要求,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预警线。

  近年来某些地方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一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如何,员工工资几乎每年都在增长,其速度之快,有的远远超过了社会平均增长的幅度。一方面抱怨政府定价过低、价格和成本失衡造成政策亏损,另一方面员工工资的增长却不受任何影响。而在另外一些非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却正好相反,多年没有增长,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有关人士认为,对企业工资实施指导直至进行政府干预,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实是,在这一问题上,人们的认识是不尽一致的。一些人反对政府的干预,认为政府干预企业工资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言下之意,似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放松或者不对工资进行监管。与此相呼应,企业界也流行着一种说法: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确定是企业内部的事,政府不应干预。如果政府对工资进行干预,不是管理到位而是管理越位。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就发生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根源还在于转轨过程中,工资管理制度和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工资管理的刚性约束不强。这甚至导致某些企业“恶意”规避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一些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不合理也加剧了这种不正常现象:就国企而言,少数企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部人控制,表现为企业的经营目标,不是出资人利益最大化,而是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利益最大化,于是出现了无限制增发工资的问题;在非国有企业方面,则存在股东利益无限膨胀导致损害员工基本权益的问题,其突出表现为,员工的工资不仅过低,而且增长过慢,员工的收入与付出严重偏离。正是因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企业外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

  其实,无论从劳动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政府公共管理学角度看,工资从来都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调节杠杆。尤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当“看不见的手”功能发挥不确定的时候,政府进行主动干预是一种客观要求。因此,政府对工资进行调节不是越位不越位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有效调控的问题。对企业工资增长进行干预,也绝不是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分内事。同时,对不合理的工资增长进行适当调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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