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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助英公司将"彼得兔"私有 工商打假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8:49 新华网

  依据英国沃恩公司的请求,西城工商分局对涉嫌侵犯其“彼得兔”商标的中国社科出版社进行了查处。然而,社科出版社将此举视为工商帮助英国公司把本应公有的“彼得兔”变为私有,遂告上法院。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案情回放

  处罚决定引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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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社科出版社将英国著名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19个动物童话翻译后,出版了一套“彼得兔系列”的童话图书。5月15日起,英国沃恩公司向西城工商分局投诉,称该套图书侵犯了自己注册的“彼得兔”商标。很快,工商部门暂扣这批图书。获悉此事后,社科出版社将英国沃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并将起诉的消息通报给工商分局,要求其暂时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然而,8月26日,西城工商分局还是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现存的2万余册图书,并罚款35万余元。庭上交锋

  争论焦点一

  出版“彼得兔”是否侵权

  昨天的庭审一开始,社科出版社的代表便提出:“他们(英国沃恩公司)的真正目的,是要垄断‘彼得兔’。”据社科出版社介绍,英国作家波特1943年去世。按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年,即1994年,彼得兔系列图书就可以让大家免费使用。但1993年6月,就在彼得兔系列图书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时候,英国沃恩公司将彼得兔形象注册成了商标。

  面对社科出版社的指控,被法庭追加为第三人的英国沃恩公司声称,自己并未企图通过商标权来垄断彼得兔作品,只要对方不侵犯“彼得兔”的商标,“你们可以随意出版”。

  争论焦点二

  工商查处是否不公

  社科出版社多次强调,工商部门的查处行为,客观上鼓励了英国沃恩公司将公有领域的图书通过商标等方式永久霸占的不良行为,即帮助外商将“彼得兔”私有。“最令我们不解的是,工商局为什么要在明知我们已提起民事诉讼之后,不中止执法,还要继续处罚我们?”

  对此,西城工商分局称,社科出版社将彼得兔图案使用在该套图书多个明显部位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已明显构成商标侵权,且出版公有领域图书和侵犯商标权是两个概念。

  至于为何明知出版社已将英国沃恩公司告上法院仍进行查处的行为,西城工商分局的马翔律师说:“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相对独立的权力。依据查出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有权独立并且尽快做出决定。快捷、高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正是国家设置这项权力时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记者王阳)(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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