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可有偿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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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09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形成 新快报讯(记者 张琳)企业有无不良负债?有无违法行为?这些信息日后都可以供企业及个人查询了。记者昨天了解到,广东省目前已初步形成《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可向政府部门查企业信用信息 此次意见稿明确规定,依据工作职责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质监等部门)和其他组织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他们应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企业本身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此外,对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申请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申请贷款时应提交的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履行义务、是否违法、是否受到社会赞誉等信用行为信息,相应的政府部门也可以公开披露。而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信用信息提供者申请获得除商业机密外的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应自受理提供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可有偿提供信息服务 除了政府机关外,意见稿还指出,征信机构也可以依法参与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而且,在政府机关等信用信息提供者以约定、授权的形式下,征信机构还可以公开披露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企业及个人也可直接到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意见稿允许征信机构有偿地提信此类息服务。 追债者获取信息无需征得同意 要获取非公开信息一定要征得当事企业的同意。不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意见稿规定,正在对企业开展商账追收活动的公法、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明,可以无需征得当事企业的同意,向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获取信息不得侵害商业秘密 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不能滥用!意见稿中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而且,对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依法使用,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