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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放宽个体可成外贸经营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13 桂龙新闻网

  7月1日起,只要提交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个体户也可以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了。

  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国家商务部新发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的李海莎副处长认为,《办法》的最大新意,就在于与国际贸易市场的适应与对接,变审批制为备案登记制,放宽了对外贸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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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资格限制。按照旧的外贸经营权审批标准,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生产类企业必须有200万元的注册资金,流通类企业必须有500万元的注册资金,现在施行的新办法没有说明这方面的内容,非常明显地降低了的“门坎”。同时又明确规定,只要能够提交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获得从事外贸经营的资格。

  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需按照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海关将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手续。

  据有关统计数字,截止到2003年底,我区进出口企业数量共计1599家,其中民营企业已占到了50%多。今年1~5月,我区民营企业出口额达到1.8亿元,同比增长高达21.2%。因此,有关人士乐观预计,《办法》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区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记者覃海明)

  来源: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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