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婚检是增添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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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37 沈阳今报 | |||||||||
据6月30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婚前医学检查处于停滞状态,会为今后出生人口素质埋下隐患,建议尽快恢复“强制性”婚检。 我相信山东卫生界人士的建议是抱着一种良好的动机,但即便是防止人口素质滑坡这样一个初衷,也不宜“轻易”成为应当恢复强制性婚检的理由。我以为,通过倡议使新人走进医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次关于责任感的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意
在以前实行强制性婚检的时候,许多地方的医院搭车收费现象严重,加重人们经济负担,引发怨言与不满。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婚检,主要影响的还是当事人自身或其家庭的健康,主要是属于个人自己负责的事情范畴,因而如果采取强制性手段“逼迫”人们婚检,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人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说,实行强制性婚检固然更利于部分疾病的防控,但却是以牺牲人们自主选择权利为前提的。不能说,付出牺牲公民自主选择权利这样的代价来实现防控部分疾病就是值得的。良好的动机与效果亦不能成为可以置公民权利于不顾的理由。防控部分疾病利于人们健康,而自主决定是否婚检利于维护公民权利,“两利相权取其大”,因而尊重公民自主权应成为权衡之后的选择。如果拥有公民权利至上这样的意识自觉,是否应当强制性婚检就不应成其为“两难选择”。 其实,实行强制性婚检也是设立一种行政许可,但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因而地方与部门就不应轻易设立这样的行政许可。政府要防止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就是一旦认为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就要由政府来统包统管,甚至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强制推行,这样可能导致事无巨细、无论大小都要经过政府审批,也会导致公民自主选择与自由意志空间的缩小。即便这样利于进一步做好某些方面的工作,但从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来看,还是一种得不偿失。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就要正式施行,“公章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应当尽早深入政府工作人员的心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