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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塔就我市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09:38 开封日报

  问:我市为什么要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答:2003年5月23日,建设部以建质(2003)107号文下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对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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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保险的一种,也带有社会保险的属性,不以赢利为目的,手段是强制的,对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是通过社会互济来实现的。

  其意义是在于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是推动和促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保护建筑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有利于保证建筑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使事故伤害发生后,伤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和补偿,有效地避免建筑企业因医疗费用不足和补偿不到位同建筑从业人员产生的纠纷,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行管理手段,来强化建筑企业施工安全生产防范能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这也是国家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根本目的所在。

  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开封市境内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属于保险范围。

  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界定?

  答:保险期限涵盖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问:如何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答:为了更好地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简化理赔程序,开封市建委与市有关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开封市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险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协调全市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保险办公室设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院内(观前街15号)

  问:如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答: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按工程合同价计取,由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办理。

  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如何索赔?

  答:投保的建筑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办公室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由保险办公室协助建筑企业按照市建委有关规定和《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在我市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我们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其次,我们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开工前是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工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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