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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许可二十天内搞定不准“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10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 6月 30日电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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