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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一审首判无保单照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11 每日新报

  购车人签完保险合同后不能还款银行起诉保险公司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某银行向购车人发放贷款,被告保险公司给购车人做了保险。购车人欠款后,被告却以借款人不能出具保险单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没有保险单的索赔案,法院认为及时签订保险单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而保险人未能及时签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驳回被告抗辩,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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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赔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23.4余万元的诉讼请求,这在本市还属首例。

  原告诉称:2001年2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对原告指定经销商推荐的购车人,被告审查符合投保人资格的,与之签订以原告为被保险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此后,被告向购车人出具保险承诺,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原告与9名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截至2004年2月,购车人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23.4万余元。故向法院请求判被告赔偿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并未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因借款人只交纳保险费,而未提供保险单及签订保险合同必需的材料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责任在于借款人,与被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承诺保险的信任,与购车人订立借款合同,其经济损失与被告的保险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抗辩借款人无法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不成立的主张,法院认为,购车人一次性足额向被告交清了保证保险费,其行为证明了投保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而被告作为保险人也实际接纳了保证保险费,根据《保险法》规定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及时签订保险单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而保险人未能及时签发,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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