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渔船进入协定水域作业须遵守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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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27 海南日报 | |||||||||
据6月30日生效的《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北部湾渔船在进入中越协定水域作业时,必须遵守12项新的规定。 到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必须先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门提出申请,取得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才能进入生产。
获准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渔船和人员,必须随船携带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上人员随身证件。 获准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的渔船应悬挂中国国旗,并按规定在驾驶楼两侧明显处悬挂由渔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在共同渔区内或过渡性安排水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禁用的渔具和作业方式进行捕捞。 获准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作业的渔船,应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捕捞活动,并按规定填写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渔捞日志。渔捞日志须定期上交当地渔政管理部门。 在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内禁止捕捞鲸、海豚、儒艮、海龟、珊瑚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无意捕到上述禁止捕捞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将其放回海中。 渔船之间发生纠纷或海损事故现场无法解决的,双方当事船长应按规定样式填写北部湾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事故确认书,并交本国实施机关,由双方实施机关协调解决或提交渔委会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