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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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46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网7月1日讯(通讯员 海峰丙辉)记者今天从市交通部门获悉,《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已在今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今天开始实施。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该《办法》对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以及港口的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申请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人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发现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法》还对港口的安全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质量,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为了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 装载、携带、夹带国家禁止上船的危险物品的; (二) 车辆体积和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或者不符合船舶设计要求的; (三) 车辆油箱渗漏或者油箱口密封不严的; (四) 车辆油箱存油超过油箱容积20%的; (五) 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的; (六) 不如实申报车载货物重量的; (七) 其他危及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 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市交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