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8种过错行为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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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0:48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向群众罚款的日子已是一去不返了。《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8种过错行为受处罚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审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政而不举行听政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三不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过错追究毫不留情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属于一般过错,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属特别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记者蔡天鹏 见习记者胡旺弟 赵红) 相关新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全部上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机关处以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会不会成其“小金库”的填充之物呢?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现今有了使其透明的办法《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当场收缴罚款有“法则”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处罚或当场收缴的罚款可由执法人员直接予以收缴,并及时上缴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规定上缴国库。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收到罚没收入2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罚没收入,财面余额不足2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2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依法罚没的各种物品,执法机关应于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规定处理: 交由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的,由执法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缉毒罚没上缴省级财政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缉查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100%上缴中央财政。公安等部门收缴的缉毒罚没收入100%上缴省级财政。 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各种款项,实行收缴分离,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或决定书或判决书起15日内到执法机关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各类财物和追缴的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或商业部门销售的,拍卖机构或商业部门应将物品买受人缴纳的变价款在3日内缴到执法机关委托的代收机构。 罚没财物票据须盖专用章 罚没财物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格式。罚没财物票据必须套印“甘肃省财政厅罚没财物收据专用章”。(记者 蔡天鹏 见习记者赵红 胡旺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