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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起问责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引发“震荡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4:5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高路7月1日报道:“‘透明政府’要‘作为’,不要‘作秀’”,“不是法定的‘例外’不能成为信息不公开的挡箭牌”……连日来,上海市首起问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引发震荡波,凸显出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究竟谁说了算?

  70岁的董老太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第一个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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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信息不公开”为由状告相关部门的上海市民。董老太称,1947年其父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岳阳路某弄14号的房产,她与父母自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居住在那里。“文革”期间,该处房屋的原始资料大部分灭失。于是她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该处房屋产权的历史资料。而徐汇区房地局以董老太“非该处房屋权利人”为由拒绝她的申请。徐汇区房地局表示,他们是根据199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而拒绝董老太这一申请要求的。按此《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但董老太并非岳阳路该处房屋的权利人,因而有关信息不能向其公开。

  董老太认为,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董老太要求查阅与己相关的房屋产权原始资料并不属于“免于公开的内容”,有关部门理当依法提供查阅的便利。6月11日,董老太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判徐汇区房地局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尽管这起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得到了正式立案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但其引发的“震荡波”冲击着上海的社会各方,一时成为申城街谈巷议的一个焦点话题。

  旧规与新规内容相左,有关部门应不应该及时予以梳理?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朱芒表示:“这一案件的出现,可见市民真正在运用着‘信息公开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而更多的市民则直言不讳地甩出一串问号:“以前的规定不符合现时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及时调整?”“一方面积极宣传打造透明政府,一方面又以‘例外’拿来搪塞问题,怎么行?”“如果给市民查查政府公报和文件很容易,解决老百姓切身需求的实际问题时常犯难或回避,这样将‘透明’沦为‘作秀’,又有什么意义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董老太这起诉案引发社会议论后不久,又一个话题正在漾动开来。自26日上海公布高考分数后,近些天,市民纷纷疑惑地“讨说法”:为什么高考、中考要搞有偿查分?高考、中考的分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中的法定“例外”,需要让考生出钱把属于自己的考分“买回”?

  “通过声讯台查询高考成绩,每分钟收费2元,市话费另计;登陆网上查分系统,支付4元信息服务费。”这是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放的查分须知上列出的。据不完全统计,高考成绩公布的26日零点,上海市约有3.2万名考生在第一时间内通过电脑或手机查分;截至当天上午6点,约有4万多名考生通过声讯台查询高考分数。短短几个小时,不知有多少钱哗哗地流出。再过几天,这样的情景又将在上海十几万中考学生中重演。

  考分到底归谁所有?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晓伟说,公布考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商家将原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东西硬性垄断起来,把本该向考生公开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作为赢利的手段,这对于“服务政府”的形象无疑是一种损害。

  社会进步渐成的一种共识是:现代文明建立在空气、水和信息这三大基础资源之上,政府有效积极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政府和民众采取一致行动,推进文明进步。政府信息从以前的不尽公开,到如今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无疑是政府工作的巨大进步。有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中国上海”政府网站一个月的总访问量达到1200多万次,日均页面访问量39.3万次,是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前的两倍多。事实表明,上海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举措,是十分欢迎、热情支持的。

  但群众的欢欣,不等于可以忽视客观存在的诸多不足。对此,一位专家分析指出,董老太的诉讼案与市民对高考有偿查分的质疑,所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中的“例外”。“原则”与“例外”,很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一个模糊性规定,甚至使“不公开为例外”的表述成为政府信息不尽透明的一个“挡箭牌”。

  不公开的“例外”,究竟谁可以说了算?“当然是法律法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坚对记者说,政府公开信息的“例外”标准,不能按过去的老规定来判断,也不能由一些部门自行确定,更不能让个别领导“拍板算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

  谈起马上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曾坚表示,其中同样提出了对政府“透明”的要求,例如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向老百姓公开。她认为,上海在三个月时间里实施两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对政府增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对于政府而言,只有树立了行政机关应为相对人提供服务、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统一的观念,政府机关的“透明工程”才会有效,才能赢得老百姓对“服务政府”的满意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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