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电价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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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8:1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1日讯记者从省电力有限公司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销售电价总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调价范围及幅度为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电价上调3.9分,大工业电价水平上调1.7分,商业电价上调1.6分。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未作调整。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降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306元。本次调价自今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这次电价调整,一方面是国务院为了调节电力供求,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疏导电价矛盾,解决电力企业成本增支问题,调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 据了解,这次调价,全国销售电价总体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分,辽宁省、吉林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6分、1.55分。我省此次电价调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东北三省也是最低的。(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