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为死去的丈夫生个孩子!"》追踪报道:王霞究竟算不算"单身妇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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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8:45 金羊网-新快报 | |||||||||
律师认为值得商榷医院仍不敢开先例 新快报讯(记者 肖萍 余亚莲 实习生 朱艳秀)“成全王霞一次不行吗?她太可怜了!”本报昨天刊出《“我想为死去的丈夫生个孩子!”》一文后,不少市民打来热线电话,对王霞的遭遇表示同情。对此,医院方面表示,王霞的情况确实值得同情,但这个先例却开不得。市民:成全王霞不行吗?
一位刚刚做了母亲的市民李女士对记者说,她完全能理解王霞的心情,因为做母亲对一个女人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如果丧失了这个机会,对于一位生育能力本来已有欠缺又新丧丈夫的女人来说,实在是太残酷了。她说:“法理不外乎人情,难道就不能成全一个女人一辈子的梦吗?” 但也有市民认为,王霞应该想清楚,不要一时冲动,让孩子一出生就面临没有父亲的命运。荔湾区市民胡姨表示,一个单身母亲独立带大孩子是很辛苦的。“我奉劝王霞,还是要冷静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如果一时冲动生下孩子,将来又管不了他,那就太对不住这个没父亲的孩子了。”医院:不能开先例 记者昨天就王霞的情况咨询了一些医院的生殖医学中心,几乎所有医生都一致表示,王霞的情况的确值得同情,但这个先例却开不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表示,每一次植入胚胎前都要夫妻双方提供相关证件和签字确认是有道理的。他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对夫妇携手前来做试管婴儿,但在胚胎植入前夕,这对夫妇却离婚了。女方仍然要这个孩子,但男方却不愿意“出让”自己的精子。这时如果医院以为两人之前一起来做过检查,取过精子、卵子,就为女方做了胚胎植入,那就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正因如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否则很容易踩到伦理学和法律上的“雷区”。律师:法规有所欠缺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王云松律师认为,目前国家关于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还有所欠缺,我国的有关法律虽有所涉及,但还不够详细。 王律师还表示,王霞跟他的丈夫都有主观意愿去生一个试管婴儿,只不过第一次实施失败了。对于第二次实施胚胎植入,双方是可以预见的,从这方面看,女方应该有单方面提出要这个孩子的权利。但是,王霞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上还是“空白”。 另有一名律师则表示,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任何单位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但王霞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否属于法规规定的“单身妇女”的范围,还值得商榷。(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