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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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10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从2004年7月1日起,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2标准”)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汪纪戎说,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行业发展迅速,2003年已成为世界上汽车第四大生产国和第三大消费国。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攀升。北
汪纪戎表示,在“国1标准”成功实施的基础上,我国目前已具备实施“国2标准”的基本条件,但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效实施该标准,不仅在于国家环保总局采取措施,还需要机动车制造企业、车用燃料生产企业、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她指出,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在1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及早停产“国1标准”机动车的生产,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该类车,同时,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制度,确保所生产的产品都达到“国2标准”的规定;车用燃料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控制车用燃料中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改善车用燃料品质,确保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众也应对机动车环保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时间表予以关注,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的机动车。 汪纪戎强调,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污染,促进我国机动车产品实现跨越性和健康发展,及早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控制水平接轨,国家环保总局已着手制定相当于欧Ⅲ标准的“国3标准”,并拟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解决与“国3标准”汽车相匹配的车用燃料问题,推动机动车排放水平的提高,国家环保总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石化企业协调制订并实施我国低硫车用燃料计划。 国家环保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I标准,下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同时自同日起,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1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超前公布,为生产企业做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截至目前,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可以说,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车辆的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