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认定今起按新标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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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12 天津日报 | |||||||||
杨毅王栋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王栋)从交管局了解到,从今天起,本市交管部门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今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新的国家标准,认定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
该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吸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按这一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百毫升大于或等于20毫克(即20mg/100ml)、小于80毫克(即80mg/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百毫升大于或等于80毫克(即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值勤交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尽管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不认定为饮酒驾车,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少量饮酒后驾车,因为饮酒驾车仍为交通肇事的主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