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津务工先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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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15 每日新报 | |||||||||
妇女生育全得办证明大人小孩做必要体检李茜 新报讯【记者李茜】昨天,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对流入人口办理暂住手续、招用流入人口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惩罚等重新做出了规定。从即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留宿雇用流入人口有新规今 后,本市对留宿或雇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谁留宿、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 新规明确:流入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流入人口租赁房屋的,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临时留宿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流入人口务工要办就业手续流 入人口从事务工活动应当凭暂住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务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招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流入人口,禁止在非法劳务市场招用流入人口,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无就业手续的流入人口。同时,流入人口禁止无照经营、乱摆乱卖,不准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无合法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特殊行业要体检今 后,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旅馆、浴池服务及其他容易传播疾病或对健康状况有特别要求的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同时,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疫接种的流入本市的儿童,监护人应当带领其到暂住地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免疫接种。 育龄妇女生育要开证明流 入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应当持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流入人口拟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到常住户口地办理生育证明,凭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具虚假证明得受罚据 悉,今后对违反新规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劳动、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暂住手续时出具虚假证明的,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流入人口搭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也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规中还特别修改了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分范围。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暂住、就业、婚育手续和营业执照时,符合条件而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财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流动人口可到相关部门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