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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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18 每日新报 | |||||||||
绑架被害人索要钱财一审认定犯非法拘禁罪王京涛矫健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通讯员矫健】一起本已定罪为非法拘禁的案件由于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抗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将非法拘禁罪改判为绑架罪,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处罚。
福建籍被告人曾某、何某二人, 2000年4月29日伙同在逃犯于强(化名)预谋后,将被害人郭某绑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索要钱财,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强行给被害人灌下,致其昏睡,后用汽车强行载被害人至河北省高碑店一楼房内关押,长达10余天。其间,几被告人多次逼迫被害人书写欠条,同时让被害人与家人联系,将钱汇到指定地点。几被告人得到赃款57000元后,将被害人放回。对此案,一审法院认定曾某、何某的行为为非法拘禁罪。根据区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真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何某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捆绑、殴打、恐吓、灌药等行为,所有这些均符合绑架罪的法律特征。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市检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改判非法拘禁罪为绑架罪,曾某的刑期由 12年增加至 15年,何某的刑期由2年6个月改判为 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