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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通报的5起土地违法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35 海南日报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

  从2002年12月起至2003年10月底,该县政府在没有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营金江农场部分土地共183.7亩,拟出让给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作为扩建水泥厂用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责成该县政府撤消各类用地批准文件,退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已平整土地采取措施恢复种植条件;建议对该县国土局直接责任人、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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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分。

  (二)海口市甲子镇龙殿村破坏耕地建砖窑案。

  2003年9月,龙殿村与某砖厂老板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该村提供土地,砖厂每年支付该村5.5万元红利。11月,砖厂开始平整土地,共占用土地79.29亩,其中耕地9.24亩,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案发后,海口市国土部门立即进行查处,没收该村5万元非法所得,并处20%罚款。同时,建议对该村委会责任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砖厂罚款3.7万元。

  (三)儋州市金园宝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3年4月,该公司(乙方)擅自与光村镇光村一、二、三、四队和永昌居委会(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土地28.7亩,租期70年,租金按每亩8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支付。该公司实际占用土地41.18亩。 儋州市国土部门已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罚款22.95万元,同时对该镇国土所责任人行政处分。

  (四)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政府非法转让土地案。

  该镇政府于2003年1至11月间,将6亩土地出售给他人建农贸市场,获取出让金8.48万元。此外,出售410平方米土地给他人建房,非法获利6万多元。事实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乐东县委、县政府已给予该镇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对该镇罚款7万多元。

  (五)陵水三才镇政府非法批地建设农贸市场案。

  2003年4月,三才镇政府在未获得有关批准使用土地手续情况下,将镇区范围31亩土地以规划协议的形式,提供给开发商建农贸市场及商品房,造成7.68亩耕地被毁。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部门对此进行了及时查处,没收开发商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才镇政府负责人涉案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叶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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