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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40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景芳实习生丁宁)不仅今年辽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公)致残护理费标准将得到大幅度提高,今后,辽宁各市每年7月都将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这是记者7月1日从省人事厅获悉的。

  据介绍,在此次调整之前,辽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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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为200元;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为18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标准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无法满足伤残人员的护理需要。

  为此,日前省人事厅出台《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把护理费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紧密结合起来。通知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当年的工资统计结果确定。调整后,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无疑将得到大幅度提高。以沈阳为例,去年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818元。

  通知强调,今后,各市每年都要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办法,按所在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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