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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弄丢病历 患者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9:40 沈阳晚报

  住院治疗中,因原始病历在医院中丢失,患者认为影响了自己的伤害鉴定,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7月1日从皇姑区法院获悉,这起沈城首例因丢失病历引发的诉讼已作出一审宣判,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付患者1000元精神损失费。

  争执后双双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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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5日,张强和王涛(双方均为化名)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进而厮打起来,结果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张强被打伤后,出现头疼、呕吐、看东西模糊等症状。之后,张强到沈阳一家颇有名气的市属医院就诊,而与他发生争执的王涛同样也选择了该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强为“轻度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头皮血肿、左眼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院对张强进行了抗炎、降颅压等治疗措施。

  原始病历不翼而飞

  2001年11月7日,就在张强住院的第34天的早上,大夫忽然发现张强的病历不见了。当班医生事后回忆:我接班后正准备写病志,结果发现张强从住院开始到当天的病历全找不到了,在病历架和科里的各办公室找,也没找到。当日上午,医院把病历丢失的情况告诉了张强。病历丢失后,医院给张强补记了病历。

  万元索赔病历

  张强伤愈后,皇姑区塔湾派出所于2001年12月13日委托市伤害法医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轻伤。伤害鉴定出来后,张强认为其病历的丢失,使鉴定的伤害程度轻了许多,并耽误了其以后的治疗。张强到市卫生局反映此事,卫生局的答复为病历丢失的时间和原因都无法查实,但与他一同争斗的王涛的病历肯定是真的。

  张强为此将该医院起诉到皇姑区法院,要求医院必须为其找回丢失的病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医院过失判赔千元

  庭审中,医院承认自己在管理病历上存在过失,同时也指出医院已及时补记了病程记录。法医所做的伤害鉴定是根据原告的初诊病志等资料做的,病历的丢失并未影响鉴定,根本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医院间构成一种合同关系,病历丢失给原告今后治疗及司法鉴定带来一定不便,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丢失的病历无法找到,医院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给张强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本报记者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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