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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别墅交警”负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28 沈阳今报

  康劲我们决不反对家家都有轿车别墅,我们也承认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先富后富的差别。但当看到重庆市梁平县和合川市的交警大队眼下正忙着修建碧瓦雪墙的10来幢欧式别墅的消息时,我们依然会感到非常震惊。都是吃皇粮的工薪阶层,这两地的交警凭啥就能这么富?我们不反对交警住别墅,但我们操心的是,建别墅的钱是怎么来的,这笔钱与职务执法有什么关系。(7月1日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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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确实不知道重庆这两地交警的收入比别人能高多少,我们也确实不知道两地的地价和建筑费能比其他地方低多少,但从眼下全国的公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来看,这两地的交警真是太超前了、太阔绰了。媒体在报道中没有回避两地交警可能出现的收入黑洞,那就是,两地的交通违章乱罚款与建别墅之间构成了某种必然的联系。报道中说:“其它地方罚一百、二百,梁平交警却动辄上千,过往司机无不谈虎色变,却又敢怒不敢言。”如果真是这样,就明显不是在执法,已与抢劫无异。

  把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变成手中的摇钱树,而且不是发生在个别人员身上,而是在两地的交警大队成建制地出现,对此种问题绝不可轻易放过,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且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许多经验证明,对待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法违法问题如果仅仅追究行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很难起到惩戒效果。

  从现象上看,这不仅涉嫌执法违法的行政责任问题,而且如果他们说不清建别墅的资金来源,也就涉嫌了消费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职务犯罪。虽然目前对于此项罪名在理论上对立法精神和处罚标准存有分歧,但是,在其被立法机关修改前,依然是惩处职务犯罪的有力武器。其次,如果在执法中开出了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罚款数额,并且依靠警务威力强行收取,这很难说是工作作风问题,实质上,这已与公然抢夺无异,建议运用刑法的相关条目对其追究集体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均可定为抢夺罪。虽然,以抢夺罪定性公务人员执法犯罪,在我国尚无先例,但是,面对许多基层执法机关的暴力强收、强罚,将此条作为惩戒部分违法公职人员的法律依据,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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