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法官如何又“当”审判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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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28 沈阳今报 | |||||||||
盛大林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岳屹华在被人大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后,不仅继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而且还连续审理、判决了7个案件。二七区法院认为,岳屹华在被免去审判员职务后,以审判员名义办案,属越权办案,程序上违法。对此,该院已作出决定:对其中6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监督程序提请再审,坚决予以纠正;对岳屹华本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7月1日《中国青年报》)
连审判员都不是,竟然当上了审判长,实在荒唐至极。这样的审判长理应立即“下课”,而且必须受罚。但审判长也不是谁想当就能当得上的。让人不免发问的是:岳屹华是怎样登上审判长“宝座”的? 审判长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组织者,是合议庭的召集人。如此重要岗位人选的产生,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那么,“指定”岳屹华担任审判长的是哪个庭长或院长呢? 就此事件来说,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一是司法公正问题,二是审判长资格问题。岳屹华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是因为一个案件当事人向人大反映“司法不公”问题而被人大发现的,但岳屹华所办的案子是否确实存在司法不公现象,报道中并未确认。如果确有问题,这当然是岳屹华的责任。但审判长的“资格”问题,却与岳屹华关系不大,因为这个“资格”不是他自封的,而是上面“指定”的———“指定”者当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葫芦僧”乱判“糊涂案”固然可恶,但让“葫芦僧”坐到大堂之上的上司更加可恨。“指定”岳屹华担任审判长的人不仅要为其违反司法程序负责,而且还要为他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不管岳屹华所办的案子是否有问题。所以,应该受到“严肃处理”的不仅是岳屹华,“指定”岳屹华担任审判长的人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严肃处理”。 据报道,此事被发现后,半个月来一直由二七区法院“自查自纠”,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此事明显有可能涉及二七区法院的最高领导。我觉得,二七区人大应该直接调查此事并作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