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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讨与“禁乞区”之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0:47 北京日报

  王艾宇

  近日,北京市政协与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完成和发布了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对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加强管理,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对此,笔者深有感受。有一次在前门大街的大栅栏巷口,我就遭到一些乞讨儿童的“袭击”。先是有一个五、六岁模样的女孩扯住我的衣服,伸手要钱,我没犹豫,掏出一元钱给了她,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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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开时,忽地不知从哪里又奔出三四个年岁相仿的孩子,上来对我抱腿的抱腿,扯衣的扯衣,异口同声就是两个字:“拿钱”。乞讨职业化倾向的加剧,可说是今天城市乞丐的新特征。

  对流浪乞讨人员加强管理,自然不能理解为简单地对乞讨加以取缔,实际上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乞丐不是今日中国特有的,古已有之,在全球也有普遍性。即使是发达国家,乞丐徜徉街头,也不鲜见。对此,上述报告建议:应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予以治理。同时也有政协委员建议,在北京一些繁华地带和重要公共场所设立“禁乞区”。此意见一出,即遭到有人反对,以为这是“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是“违反宪法”的。我倒是赞成依法治丐的,对设立“禁乞区”的意见,不认为有什么不妥。这是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特点,在管理上亟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哪能说到违宪上去。凡管理,必然都是有放有禁,有行有止的,设立“禁乞区”无非像货运车辆的禁行于三环以内,吸烟行为的禁见于公共场所,闲杂人员的禁入于军事重地等是一样,能说这后者之禁也是违法的吗?

  当然,相对认可一定的城市乞讨行为,是指真实性的乞讨,至于假借乞讨之名,实行如公然抢劫式的乞讨,施暴他人作秀式的乞讨,收容儿童教唆作恶式的乞讨,聚众恃恶胁迫敲诈式的乞讨等,都已不是乞讨,那已带有犯罪性质,应该给予的是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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