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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0万原北京市三建68岁总经济师被判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3: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日(郭京霞)7月2日,原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济师白绍年因受贿50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一名被告人赵跃波因行贿30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今年68岁的白绍年原任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济师,自1996年2月退休之后,被反聘专职负责望京电话局工程。北京市无业人员赵跃波一直从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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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因与白绍年关系密切,他在1995年至1997年挂靠在三建公司,其承包的施工项目与三建公司第三分公司合作联营。1995年,赵跃波为白绍年联系了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望京电话局工程,并希望通过白绍年要求三建公司支付中介费。白绍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跃波向公司申请“服务配合费”。1997年1月至1998年9月,三建公司第三分公司先后向赵跃波支付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期间,白绍年收受赵跃波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

  另外,白绍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电信局望京电话局工程分包给北京市设备安装公司过程中,于1998年10月间,以需要“信息管理费”的名义,向安装公司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让赵跃波兑换成现金,赵跃波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给付白绍年。

  白绍年、赵跃波作案后于2003年7月25日被查获归案。白绍年退赔赃款人民币40万元,赵跃波退赔人民币10万元在案。

  法院认为,白绍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赵跃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亦应惩处。白绍年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赵跃波在法庭审理期间,退赔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为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白绍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赵跃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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