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每小时涨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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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02:26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晓军)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从7月1日起,小时工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将从原来的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而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
在6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与此同时,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3元调整为15.5元。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根据最近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南京分别为每月495元、480元、635元、574元、540元。 名词解释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