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婴幼儿奶粉必须标注“母乳最理想”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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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08:19 新桂网 | |||||||||
新京报讯(记者郭安)针对阜阳奶粉事件,整顿奶粉市场,昨天,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联合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不仅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适宜人群等,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 作者:郭安 (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