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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清欠当依法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成都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借公款给亲友情况进行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干部拖欠公款问题。活动开展以来,全市196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自查借款达227万元,其中137万元已经归还,其余90余万元正在清退归还中。此次清欠的范围为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各区(市县)副科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拖欠公款金额和借公款给亲友金额。(《四川日报》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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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借公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借款办公事。如现行的体制下,不少单位办事情都要先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据,再到财务上借钱,事后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用发票顶账,抽回个人借条。二是办私事,个人临时借用挪用。三是为亲友借钱。由于第一种情况合法合理的存在,有时三种情况并不好区分,从而有大批公款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如笔者所在单位,有时同期借出的公款上千万元,只好经常统一清欠,因为办事的复杂性,这些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借的公款,实际用在哪里实在不好说。这是诱发一些人挪用公款的一个基本渠道,个人公开借公款私用长期不还的我想不多。这些情况,在各地、各单位都很普遍。

  公款私用,是一种典型的以权谋私。成都市196个单位上报的个人借款,可能并不含办公事的借款,如果算上为公借款的话,数额一定比现在大得多。这便有了疑问,清理个人所借公款,仅仅是一还了之吗?有人以为,清理私人挪用、借用公款,只是批评教育的“软”问题,并未违法,因此处理起来只能“轻描淡写”。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公款私用的行为,法律早有明确界定和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对公款私用、挪用,有着明确的规定。

  成都市目前清理拖欠的公款,是限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借用挪用到下发《通知》时仍未还的款项。从时间上看,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期限,如果借款、挪用数额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数额,属“数额较大”或者更多,就应该追究涉案者的刑事责任,岂可现在还上欠款就算了事?关于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为个人服务,早就有专门的法律、纪律处理规定,为什么清欠时不依法(纪)办事?一些人之所以敢于违规长期借用占用公款,就是看准了这种行为的后果大不了“欠账还钱”,并不会受到党纪、政纪、国法的严肃处理。造成一些人长期借用公款不还的原因,恐怕和各地各单位在这方面有法不依有关,或是受了这种宽松环境的诱惑。

  如今银行贷款政策多种多样,个人生活中如果一时遇到困难,许多情况下都能贷到款。一些人用钱时之所以不找银行找单位,是看准了这样做不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有的甚至借巨额公款存在银行,长期吃利息。因此,必须杜绝公款私用的现象。在对预借公款办公事进行科学规范的前提下,严格财经纪律,坚决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不然,今天不依法办事的“下不为例”,就可能导致明天有更多的“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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