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企业谁说了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投资650多万元的广西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曾是当地生猪屠宰量最大的一家屠宰企业。可自2001年柳州市投资兴建了柳南、柳北两个屠宰场后,农工商公司屠宰场就面临取消定点资格的命运(本报2003年10月11日曾做过相关报道)。面临关门的农工商公司屠宰场期盼有一个申诉的机会,6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终于在南宁市举行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但出人意料的是,被申诉方———柳州市政府的代表却以举行此次听证会无法律依据为由,在宣读了相关声明后即退出会场。搞定点是不是搞
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简称大桥屠宰场)是柳州市为解决“菜篮子问题”拨款建设的屠宰场,1995年成为全市定点屠宰场之一。1997年,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股东们先后投入650万元资金进行机械化改造和增加环保设施。自1998年以来,每天屠宰量超过500头,占全市肉猪供应量三分之一以上。可就是这样一家企业,从2002年起命运急转而下。当年监管着全市屠宰场的柳州市贸易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随后以环保、规划、卫生、屠宰设施、人员素质和消防安全没达标为由,对大桥屠宰场不予核发定点屠宰牌。但大桥屠宰场并不认可这样的检查结果,他们认为柳州市贸发局这么做只是为了保护其下属的柳南、柳北两个屠宰场,排挤民营企业,最终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友高说,“搞‘定点’成了搞垄断,这让我们民营企业心寒。”在企业的强烈要求下,2003年6月,柳州贸发局组织听证会,然而调查人员没有提出任何一件证据对所列举的“违法事实”进行举证,涉及大桥屠宰场执法检查的工商、卫生、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也没有参加。面对诸多争议,今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柳州市政府方面依法下达了通知书,决定从4月15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执行撤销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定点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柳州市贸发局于该决定下达次日即张贴公告,强令该屠宰场停产,并让驻场检疫人员撤出。公开听证被指非法 6月24日,在困境中苦苦挣扎的大桥屠宰场终于盼来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南宁市举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孰料听证会刚一开始,被申诉的柳州市政府代表即宣读了政府关于此次听证会意见的函。柳州市政府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此次举办的听证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无召开听证会的规定,故此次听证会的举行没有法律依据。宣读完毕,柳州市政府参加听证会的三个代表随即离开会场。 听证会被迫休会10分钟,主持人宣布继续进行。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的代表陈述了意见和看法,要求柳州市政府停止违法行政,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负责人表示举行此次听证会完全符合国家《行政复议法》,召开听证会就是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一种方式,他认为柳州市政府的代表退出听证会是“不妥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