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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需“间隔”200米(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31 燕赵晚报
开办零售药店政策调整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备受关注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办法》(试行)经修改后日前正式出台。凡准备在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跨区域连锁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申办。这是继2002年之后,我市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办法》进行的又一次调整。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年经验

  新的《办法》规定,准备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企业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水平,并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店堂距离不能低于200米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将按照我市行政区域和地理位置划分。申办标准分2档。第一档标准适用于企业开办地址在市区二环路以内;第二档标准适用于企业开办地址在市区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

  第一档标准:店堂面积(不含中药饮片)不能小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需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主管药师;第二档标准为:店堂面积(不含中药饮片)不小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需说明的是,无论是一档还是二档,其新办地址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可行进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4种情况申请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外兼职。对在多个申请人中兼职的,多个申请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此外,新办地址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可行进距离不足200米;店堂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不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主管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申请也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将资料报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实际测量和现场审核时,申办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到场,或无法进行实际测量申请的地址,视为放弃申请,开办资格自动废止。对申办人经查实有提供虚假证明行为的,将取消申办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办者自己承担。

  “双网”解决农民用药难

  本报讯(记者范玉蕾)针对农民用药困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了农村“两网”建设力度。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先后在18个县(市)区、247个乡镇及部分较大自然村新开设药品零售企业470余家,基本形成了“乡乡有药房,村村设药店”的药品销售网络,方便了群众购药。在监督网络建设方面,积极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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