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市开办零售药店门槛降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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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0:31 燕赵晚报 | |||||||||||||
燕赵晚报讯(记者王凤伟)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备受关注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办法》(试行)经修改后日前正式出台。从现在起,凡准备在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跨区域连锁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申办。据悉,这是继2002年该《办法》出台之后,石市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办法进行的首次调整。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年经验 《办法》指出,准备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企业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水平,并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两店堂距离不能少于200米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将按照石市行政区域和地理位置划分,申办标准分二档。 第一档适用于企业开办地址在市区二环路以内。标准为店堂面积(不含中药饮片)不能小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需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主管药师;第二档适用于企业开办地址在市区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标准为店堂面积(不含中药饮片)不小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需说明的是,新办药品零售企业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四种申请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外兼职。对在多个申请人中兼职申请的,多个申请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新办地址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可行进距离不足200米;店堂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不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主管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 针对农民用药困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快了对农村”两网“建设的速度,先后在18个县(市)区、247个乡镇及部分较大自然村新开设药品零售企业470余家,基本形成了”乡乡有药房,村村设药店“的药品销售网络。同时积极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健全了监督网络,保证了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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