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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可否索赔“购房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瑶海区七里塘法庭近日审判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合肥市城东乡唐桥社区居委会一房两卖,没拿到房屋的原告黄先生提出:我房没买到,这一年来房价涨得厉害,为此我耽误了买房的好时机,如果我要不到房,能否向开发商索赔“购房差价”?

  原来,2002年11月,黄先生定购了一套由被告兴建的恢复楼里的房屋。原被告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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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还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但到了2003年8月18日,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2004年4月2日,黄先生得知自己买的那套房屋已有了另一买主。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是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是明令禁止转让的,原被告的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

  庭审中,黄先生曾提出要求被告除返还他12万多元的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得赔偿他12万多元,就这样黄先生还觉得吃亏,后又提出还是要房不要钱。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依法不应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采访中,有法官赞成法律应支持“购房差价”的索赔,认为这样可惩戒一些因房价上涨而恶意导致合同无效,迫使买主不得不退房的开发商。合肥中院一资深民事法官认为:如果该案中黄先生和被告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黄先生完全可以向被告索赔“购房差价”,实际也就是《合同法》里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原告索赔“差价”能否胜诉得看其出示的证据,要举出房价上扬的相关证据较困难。原告可请评估公司,也可以看同套房子现在出手后的价格等。

  (石莉)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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