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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粉规范标签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1:58 东南快报

  本报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要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眼包括微量元素?演),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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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对营养成分标示值允许的偏差和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标准中所指的婴儿的年龄段在0至6个月、较大婴儿的年龄段在6个月至12个月,幼儿的年龄段在12个月至36个月。(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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