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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居民低保待遇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3: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标准,并通过实行分类救助办法和完善专项救助政策给以提高。其中低保对象就业可获奖励,享受低保的老人、儿童、残疾人人均增加13元救助。

  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有7.4万户、16.2万多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月支出3150.77万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为了确保低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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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前粮油等食品价格上涨而下降,市民政局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决定按照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不同以及种类的不同,实施相应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就业可获奖励

  现有低保对象当中,有71700人属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了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市民政局规定,低保家庭中如有人工作,可获得就业奖励,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目的在于解决“低保养懒汉”问题。目前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月495元提高到545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执行家庭每月人均290元,其间差额为255元。假如一家有两口人,一人有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家庭人均收入为300元,这样就高于290元的低保标准,无法享受低保;如果获得就业奖励,就会从600元中扣除255元,这样计算出来的人均收入就低于290元,该户人家就可以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扣除就业奖励,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第一个月发放100%,第二个月发放50%,两个月内抵扣完毕。

  市民政局近期还将实施《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到时低保对象就业将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险补贴。

  特殊群体低保标准上调10%

  7月1日起,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救助:“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因公致残返城知青、16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重残人;享受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据悉,分类救助涉及的低保对象约有4.4万户,按现在低保户均2.2人计算,每人每月将提高收入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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