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均益有愤怒的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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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郭之纯 由于水均益的刻意回避甚至是否认,“水均益醉闹夜总会”事件显得有些扑朔迷离,但这并没妨碍其成为各大媒体的热点新闻。舆论对此行为的评价是近乎一边倒的指责态度。 以酒泼人脸、将酒杯摔碎,都是很粗鄙的行为。尤其是这样的粗鄙竟然发生在经常“
从渐次明朗的事件内幕看,本次事件的发生,与水均益认为夜总会收费过高有关。当然,我们现在还不能知道夜总会对水均益等人的收费是否真的不合理———虽然不能否认,在目前确实有很多夜总会存在“宰人”现象。假如夜总会的收费非常合理,则水均益此举便不仅是其品行问题,甚至还是个法律问题,因为他扰乱了人家的秩序、污辱了人家的员工。但那样的情形不是本文拟讨论的重点。我想讨论的问题是,假如夜总会收费确实不合理,水均益可以表示愤怒、甚至“动粗”吗?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能,他应该是有这个“自由”的,哪怕这种做法很不妥当,有损个人形象。当然,此类纠纷如果能诉诸消协等管理部门或求诸法律方式解决最好,但鉴于现实中操作的困难,他不寻求此类帮助也是无可厚非的。“依法维权”是权利,并不是义务。 节目主持人这种职业虽然有些特殊,但并不是修道士,也不是执法人员。所以,对主持人来说,温文尔雅、处变不惊的绅士风度等,只是职业形象和职业要求,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在私人生活中也是同样子的。 主持人这类名人,是因其专业而“名”的,而并非因其道德而“名”,所以,认为这类名人一定是道德楷模,虽然这种愿望很美好,但这确是一种不成熟的“道德迷信”心态。但这倒无大碍。然而,希望此类名人一定要做道德楷模,如果他没有做到,就口诛笔伐,我认为这近似是一种“道德胁迫”,实在没有什么道理。 我们不能剥夺任何人愤怒的权利,哪怕其是“自污”行为,哪怕其是名人。(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