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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粉要标示13项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9:1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今后,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必须标注营养素、适宜人群、保质期等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按照规定,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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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必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则必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依据《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配方Ⅱ、Ⅲ》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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