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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军区某团:动物撞伤老人 战士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7:35 解放军报

  骑车时被狗撞倒受伤的成都军区某团战士小李的父亲,近日终于从狗的饲养人手中拿到了5000元的赔偿金。该团官兵也从这起宠物“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今年1月24日,小李的父亲骑着自行车去赶集,途经张某家门前时,适逢张某唤狗回家。小狗听见张某的呼唤,猛地横穿马路向家中跑去,小李的父亲猝不及防,被小狗撞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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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也当场死亡。后经医院诊断,小李的父亲右上肢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21元。小李家人多次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张某不仅以狗不懂事为由予以拒绝,反而要求小李的父亲赔偿因小狗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小李从家人的来信中得知此事后,觉得张某的要求不近人情,而父亲的要求合理合法,但又不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便向团法律咨询站咨询。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小李给张某所在乡的派出所打电话,请求帮助父亲解决此事。经过派出所民警的调解,小李的父亲与张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赔偿小李的父亲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000元。(向辉)就事论法饲养动物伤害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殷飞

  正是因为动物不懂事,所以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应该管理好自己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避免其给他人造成伤害。为此,我国民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除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外,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的事实,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如自己挑逗动物而被咬伤;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殴打他人的马使之受惊而伤害到其他人。

  就本例而言,小李的父亲正常骑车回家时,张某饲养的小狗突然横穿马路,致使小李的父亲被小狗撞倒受伤,小李的父亲自身并无过错。同时,小狗突然横穿马路是由于张某的呼唤,而不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张某对其饲养的小狗造成小李父亲伤害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张某理应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小李父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由于张某家小狗的死亡并不是由小李父亲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张某无权要求小李的父亲赔偿因小狗死亡造成的损失。(解放军报2004年07月0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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