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没有参与盗窃,为何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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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8:5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龚佩琳、杨金志7月4日报道:犯罪分子因盗窃财物触犯法律而获罪屡见不鲜,不过,没有参与他人盗窃、并且毫不知情也被判刑,这种情形却很少见。日前,上海就出现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犯罪分子廖井文有心参与盗窃犯罪并提供帮助,同案犯在实施犯罪时却故意不让他参与,但法院依然以盗窃罪(未遂)对其判刑。 现年37岁的廖井文是安徽来沪打工者。2003年4月的一天,他的老乡祝红兵找到他,说
第二天,三人来到大酒店伺机偷车,车一直停在酒店门口,他们没敢动手。如此几次均无功而返。由于不想分给廖井文好处,祝红兵和朱斌两人心照不宣,后来的几次行动都没有告诉廖。2003年5月30日,祝、朱两人再一次跟踪面包车到一家饭店门口,见驾驶员下车离开,祝红兵马上用偷配的钥匙打开车门,发动汽车后驶离现场。朱斌则开车在前面带路。之后,他们到一家汽车修理厂,将偷来的车重新喷漆,换上假牌照准备出售。 2003年9月,祝红兵被人赃俱获。警方还根据祝红兵提供的线索将朱斌和廖井文抓获。2004年3月18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祝红兵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朱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廖井文作为这起盗窃案的从犯(既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廖井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参与预谋和实施盗窃行为。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二审部门在审查中仔细分析了案件的整个过程,认为廖虽然参与共谋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相隔较长时间后,祝、朱在廖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最终的盗窃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廖构成盗窃罪(既遂)的从犯显属不当,应认定为盗窃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意见,廖井文也被二审法院以犯盗窃罪(未遂)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官评语:廖井文没有参与最终的盗窃和分赃,但依然受到法律处罚,其实并不冤枉。廖井文一开始就积极参与盗窃计划,还主动跟踪伺机盗窃,客观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第二次行动失手是由于发生了意志以外的情况,以后的数次盗窃廖没有参加,因此他的刑事责任有别于同案的另两人;而廖没有参加后三次盗窃行动的原因并不是他主动放弃,而是祝、朱二人刻意隐瞒,因此廖在主观上从未放弃犯罪故意。纵观案件全过程,廖井文的行为无疑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