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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提高18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8:57 扬子晚报

  从7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在标准基础上均提高了180元,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元。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同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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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元、二类2.8元、三类2.6元、四类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元、二类5.5元、三类5元、四类4.5元。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据了解,太原市六城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及朔州市朔城区被定为一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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