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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告张纪中拍《射雕》侵犯其名誉权案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9: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一年前开始立案的原告王瑞与被告张纪中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王瑞侵犯名誉权之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1年7月至10月间,制片人张纪中与导演王瑞在电视连续剧《射雕英雄传》拍摄过程中产生分歧。被告张纪中曾向投资方负责人表示想换导演,原告王瑞也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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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负责人表示想离开剧组被挽留。当年10月11日,新导演到来,原告王瑞离开剧组。

  此后张纪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王瑞让我给开了”“王瑞让我给开除了”以及“非常可惜,一个既有体力又应该具备才智的人,在关键的时候丧失了创作的责任和激情。没有主动,没有热情。这是作为一个导演的大忌。”这些话被采访者引用于文章中,王瑞也据此认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原告王瑞离开《射雕英雄传》剧组是原告王瑞辞职所致,还是被告张纪中将其“辞退”;被告张纪中接受媒体采访称将原告王瑞“开了”“开除”了,及其在被采访时对原告王瑞的评价,是否歪曲了事实,是否给原告王瑞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王瑞的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具备以下内容:1、在侵害方式上,主要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2、在主观过错上,一般是故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3、在侵害后果上,应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审理法官说,本案双方诉讼的事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按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原告王瑞、被告张纪中对拍摄电视剧的艺术理解、工作进度、工作状态等问题产生分歧,被告张纪中曾有意撤换原告王瑞,原告王瑞也曾有意离开《射雕英雄传》剧组,最终原告王瑞离开剧组,原告王瑞、被告张纪中在《射雕英雄传》剧中不能再合作,两方面原因均存在。被告张纪中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原告王瑞被其“开除”“开了”,进而对原告王瑞的艺术创作进行评价,该评价虽言辞表达有不妥当之处,今后应加以注意,但是张纪中对王瑞离开剧组的事实描述和评价有一定事实基础,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该行为对原告王瑞并未带来一定损害后果,未构成侵犯名誉权,故原告王瑞认为被告张纪中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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