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吨小标”车须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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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3: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为解决在用货车“大吨小标”问题,省治超办昨天下发整治方案,要求9月10日前生产企业必须上报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有关方案轴荷要求的货车及调整更正参数。 从9月10日之后,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国家发改委将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将企业所涉及车型从《车辆管理公告》
2005年3月31日以后,《车辆管理公告》内的产品必须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货车产品不得销售,由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