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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 学校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3:3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两名学生在学校操场打架,一学生被烧伤,烧伤的学生以学校管理不善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学校赔偿受伤学生5300元,于2004年7月1日前付清。

  李某、王某是萧县闫集中学学生。2001年1月2日晚,李某与王某发生矛盾,在学校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将自带的汽油泼到李某身上,并点燃李某的衣服,致使李某面部、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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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烧伤,王某支付先期全部治疗费11870.5元。然而,治疗后由于伤口出现增生,李某需继续治疗费2万元,李某向王某及学校索要继续治疗费无果,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王某应承担50%赔偿责任,赔款15935.25元。李某自己应承担30%责任,计款9565.15元。萧县闫集中学管理不善,对学生打架未能及时制止,应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萧县闫集中学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张成伍 吴功胜)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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