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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18年的维权成本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4: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刘利军

  18年前,孟晓霞因不愿为厂领导的儿子破例被打成重伤。两年后,她因未得到公正处理而反复向有关部门反映,其结果是10年间先后6次被送进精神病院。18年后她把当初送她进精神病院的西安胶鞋厂、新城区公安分局、西安安康医院告上法庭。在西安市人大的督促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据《华商报》7月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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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一个说法竟然花费了18年时间,着实令人痛心。那么,到底是谁导致了这如此昂贵的维权成本呢?谁又应该来承担这一高昂成本?

  如果打人者能够及时被严惩,如果在孟晓霞申诉过程中,有一个部门能够站出来替她主持公道,也许孟就不至于一直申诉了18年。但这些如果都仅仅停留在了假设之中。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打人致伤有明确的规定,一切照章办事即可,为何拖了两年也没能公正处理呢?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神圣不可侵犯,公安部门为何胆敢将一个具有正义感的正常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如果不是孟晓霞的永不屈服,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和西安市人大的督促,孟晓霞还要再申诉多久呢?

  现实中,不可能每一个蒙受冤屈的人都能像孟晓霞这样一坚持就是18年,这样昂贵的代价并非每个人都能承担得起,多数善民忍气吞声的做法,是否会助长某些人或部门的飞扬跋扈?

  法律应优先保障弱者的权益,应让弱者能够花费较少的成本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树立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律公器就会沦为强权或强势群体的附庸,成为恃强凌弱的保护伞,社会的公平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是现代社会绝对不应发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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