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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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6:3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9号国务院令,颁布《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6章40条。 条例规定,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
条例规定,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