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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实施强制国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6:51 齐鲁晚报

  据《北京晨报》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日就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出通知,表示婴幼儿奶粉的生产企业可以执行企业标准,但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标签标示内容方面,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在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儿配方奶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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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奶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奶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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