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经济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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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19 解放日报 | |||||||||
上周颇为引人关注的热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伴随《行政许可法》的正式亮相,许多由地方性法规设计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企业、百姓对此纷纷叫好。但笔者以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其意义远不止表面上一些审批手续的“松绑”,对经济生活也有更深层次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提供”上。 《行政许可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也提供了全面降低各种成本的巨大空间。该法在规定了六个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后特别指出,通过下列四种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四种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难发现,如果做到了按这些方式行事,那么政府的行政成本和企业的交易成本,都将大幅度降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百姓的办事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是便民原则,提供的是优质服务,这样老百姓获得了双重好处:既物美又价廉(或无价)的服务。经济活动的成本是广义的:物质成本、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等,这些成本的下降,不仅意味着利润、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闲暇、便利的增加。 《行政许可法》还提供了继续深化政府改革的制度规范。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行为法制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也应看到,这20多年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许多成果、做法,尚未完全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将它们制度化、规范化,进而没有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对转变人们的观念、约束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作用。因此,从根本上克服“人治”的危害,逐步形成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和观念形态,还需作出持续的努力。 对于经济生活来说,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和观念形态中,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主体间的无谓成本将大大减少,由此对经济活动产生的重大影响不可估量。《行政许可法》为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重构和行政行为法制化,提供具体的操作框架和准则。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化将进入一个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为重要特征的新阶段,必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作者是上海大学教授)陈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