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告母私卖产权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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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2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陆莉萍 记者 沈轶) 一在校女生日前将母亲和一位买房人告上法庭,称母亲在两年前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要求闵行区法院判决该买卖无效。但买房人张女士表示这是这对母女嫌当年卖房的价钱太低故意所为。法院审理中发现种种疑点,最终认定母亲的卖房行为已构成法律上表见代理的行为,判决驳回。
晨晨拥有一套产权房。前年6月,她母亲将这套房屋以总价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将房屋出租他人,每月租金400元。今年3月,晨晨将自己的母亲和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晨晨称,母亲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的,卖房合同无效。晨晨母亲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房屋出售后,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因此要求张女士将房屋返还,同时愿意退还张女士5万元。张女士对此还击称,晨晨在近两年时间内,从未主张权利,现房价上涨才提起诉讼,并提出晨晨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并无收入来源,房屋实际权利应在其父母。 法院审理中发现,根据晨晨的陈述,其母在出售房屋后不久即已知此事,却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未通过合法途径向张女士主张权利,该陈述有悖常理。另外,晨晨的母亲在收取房款当日即将房屋交付,其行为使张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判决驳回晨晨的诉请。 | |||||||||